日前,江西省委组织部会同江西省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联合印发《县(市、区)党政领导干部履行教育职责督导评价实施意见(试行)》。

  日前,江西省委组织部会同江西省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联合印发《县(市、区)党政领导干部履行教育职责督导评价实施意见(试行)》。

  《实施意见》明确了督导的对象、原则、内容、方式和结果运用,由过去教育部门单独考核变为教育部门与组织部门共同考核,由只考核政府变为既考核政府又考核党政领导干部,并将督导评价结果作为干部选拔任用以及教育资金、项目安排的重要依据。这将更好发挥干部考核评价的“指挥棒”作用,进一步压实县(市、区)党委、政府办教育的责任,推动各地聚焦教育发展的关键要素和薄弱环节精准发力,实现学有所教向学有优教提升。

  记者了解到,督导评价采取数据监测、公众满意度调查和实地督导的方式进行。江西省每年对各县(市、区)教育工作情况进行数据监测和公众满意度调查,并随机抽取部分县(市、区)进行实地督导,3年内实地督导实现全覆盖。

  江西省每年根据教育事业发展的目标任务和需求,从督导评估内容中选择确定。公众满意度调查采取委托专业第三方的形式开展。实地督导程序分为县(市、区)自评、设区市复评与省级考评3个环节。督导评价内容为健全教育管理体制机制,依法保障教育经费投入,切实加强教师队伍建设,统筹各类教育改革发展等4个方面。督导评价实行百分制量化考核,未被抽取进行实地督导的县(市、区),按照数据监测80%、公众满意度调查20%的权重确定得分;被抽取进行实地督导的县(市、区),按照数据监测40%、公众满意度调查20%、实地督导40%的权重确定得分。督导评价等次分优秀、称职、基本称职和不称职。

  江西省规定,四种情形一律定为“不称职”等次:教师、学生在D级危房内学习、工作和生活的;学校及周边发生造成师生人身伤害的重大刑事案件和重大安全责任事故的;教育系统发生重大不稳定事件和严重违法违纪问题的;贯彻国家教育方针政策和省委、省政府教育决策部署出现重大偏差的。

  督导评价结果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作为省委、市委组织部对干部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并作为拨付教育资金和安排教育项目的重要依据。同时,根据督导评价结果,江西将对优秀等次的督导评价对象进行表彰,对不称职等次的督导评价对象进行约谈问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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